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三)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 车辆行驶证 、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