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对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投诉应当受理,不得以未经质疑为由而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受理后可以责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也可以对质疑事项依法进行处理,根据94号令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