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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交罚金再宣判是好是坏
释义
    先交罚金再宣判的好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院在判决之前先交罚金,首先是要保证罚金的执行率,另一方面是要悔罪态度,有没有对法律的敬畏。
    如果积极上交了罚金,判决结果一般会对悔罪表现有一定的认可,至少是正常判决,如果拒不提前缴纳,法院仍然会判罚金,执行与否就不重要了,但不会在判决中认可所谓的悔罪表现。
    如经济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案件等,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判处附加刑罚金的,通常都会在正式判决前明确通知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在交齐罚金之后才正式宣判的,这样避免了判处后难以执行而使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的罚金的交纳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交纳的期限在判决书中有载明,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总之呢,法院判处的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这是义务,是必须遵守并履行的。如果你明明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是态度消极怠慢,拒不缴纳罚金的,减刑就会比较难了。
    实在有某种困难无法交齐罚金的,法庭也会酌情减免的,当然也是在正式判决前搞定的。罚金是交给法院指定的账户,并取得收据,其副本存入卷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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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