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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二卖优先履行是哪些意思
释义
    一房二卖优先履行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符合优先条件的一方,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优先履行债权。
    一、留置人是指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留置人是指债务人,不是债权人,主要指代留置物的所有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一房二卖房子是哪一方
    一房二卖房子是以下一方:
    1、两份合同未登记的。两份合同未登记,标的房屋未交付的,属于两份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以签订先前合同优先履行为判断标准;
    2、两份合同均未登记,其中一份已交付标的物房屋。其中一份合同的实际履行反映了卖方的意愿,这也是合法履行的。此时,无论签订合同的顺序如何,已接管房屋的一方都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
    3、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已经登记,另一份没有登记或者无论房屋交付给另一方,登记的一方都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三、如何判定第一债权人
    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在实践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当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和破产案件的赔偿顺序是确定债权人赔偿顺序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根据债权到期日确定,到期日最高的属于第一债权,应当优先偿还。但是,如果债权附有担保,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同样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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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