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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权的法律规章有哪些
释义
    1、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2、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具体如下: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生育权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生育权不是相对权也不是绝对权,是人格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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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