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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证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释义
    无证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会被立案追究: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除此之外,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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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6: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