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即上户口需要)。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办理卫生防疫证需要)。6、报销生育险需要。7、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