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法律错误的五种情形 |
释义 |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该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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