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布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遗嘱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患有老年痴呆的人。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处分了或无权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立遗嘱人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 一、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事项有几种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老人怎样写遗嘱才有效 老人写的遗嘱只有内容和形式都合法才是有效的。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规定: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有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条明确规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继承到夫或妻一方遗产,不再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为限制性条件,有利于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净身出户”的危险。 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3)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三、自书方式写遗嘱的纸有要求吗 自书方式写遗嘱的纸没有具体的限制,采取自书的形式订立遗嘱,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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