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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 64.5万元/公顷,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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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