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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者名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释义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享有名誉权,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若有人侵犯死者的名誉权,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誉权侵权赔偿的标准从侵害情节、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和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方面考虑。对于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死者享有名誉权,若有人侵犯死者的名誉权,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表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一、名誉权侵权赔偿多少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一)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二)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三)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名誉权在什么法院有管辖权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实践当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结语
    死者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死者的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者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名誉权侵权赔偿的标准应考虑情节、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和加害人的认错态度。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给出了相关规定。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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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