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
释义 | 关于修改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 (一)扩大清洗黑钱罪的上游犯罪名单 为将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四十项建议所载的罪行列为清洗黑钱罪的上游犯罪,法案建议加入以下罪行为清洗黑钱罪的上游犯罪:属现行刑法所定的贿赂贪污犯罪、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制中相当于走私罪且在许可的地点以外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犯罪、关于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制度的犯罪、关于《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法》第八条所指的操纵卖淫犯罪。 (二)强调清洗黑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各自独立 法案规定,清洗黑钱犯罪所要求的认知、意图及目的等构成要素,可藉有效和具体的实际情况认定。无须先对产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判刑,方证实和证明所获得的利益的不法来源。 (三)加强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法案建议,将从事拍卖的实体加入须履行预防性义务的实体名单;以及对合同订立人、客户及幸运博彩者采取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包括识别和核实身份的义务。 一、澳门洗黑钱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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