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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哪些
释义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具体如下:
    1、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3、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4、
    4、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一、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二、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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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