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丈夫欠债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确认该债务的用途。若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则应当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不知情一方无需清偿。若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应当认定为父亲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欠银行的贷款,不影响夫妻离婚。对于银行贷款的清偿,应当首先确定贷款的用途以及性质,确定贷款归属于双方还是夫或妻一方债务。如果该笔贷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而负担的,那么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贷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那么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债务。属于双方债务的,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仍由双方偿还;属于个人债务的,由债务人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双方也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