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未遂应该怎么处罚? |
释义 | 盗窃罪未遂如何处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偷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占有他人的钱财,对于此行为在处罚上也会按偷窃的金额来进行判决,个人犯罪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而且还要处相应的罚金,不同的金额所受到的处罚就会不一样,最主要的就是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在哈尔滨诈骗罪是怎么量刑的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三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处罚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 (2)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看完上文后,相信已经知道在哈尔滨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是怎样的吧。其实,在我国不同的地方,关于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都不太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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