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有什么内容 《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按下列各项办理: (一)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他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按保险业办理登记; (二)开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政策法律等咨询业务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按咨询服务业办理登记; (三)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按出版业办理登记; (四)电影院(专业电影、录像放映队)、剧场、书场、游乐场、音乐茶室,以及对外营业的文化馆、俱乐部等,按文化艺术业办理登记; (五)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企业,按交通运输业办理登记; (六)邮电通信企业,按邮电业办理登记; (七)机动车停车场,按服务业办理登记; (八)其他营利性企业,分别按相应行业办理登记。 第三条已核准工商登记的企业,联合举办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按商业企业办理登记;三个月以下的,应在举办日的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非工商企业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