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案件不起诉规定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盗窃罪不起诉有四种情况:法定不起诉(如情节轻微、犯罪过追诉时效、特赦等)、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证据不足不起诉(经二次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特赦案件不起诉(自愿供述并有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法律分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盗窃罪不起诉为四种,依次如下: 第一,法定不起诉。结合盗窃罪,可能为: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即未达到盗窃罪量刑起点1000元及以上;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特赦案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拓展延伸 盗窃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 盗窃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行进行定性和量刑的依据和规定。定罪标准通常包括盗窃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例如盗窃行为的实施、财物的所有权、故意盗窃等。而量刑准则则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对盗窃罪犯进行刑罚的决定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盗窃罪案件进行定性和量刑,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结语 盗窃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行的依据和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盗窃罪不起诉有四种情况。首先,法定不起诉包括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其次,酌定不起诉是当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或免除刑罚时,检察院可以作出决定。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起诉条件时的决定。最后,特赦案件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并有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盗窃罪案件进行定性和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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