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要求且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事实婚姻,其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要求且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应按规定处理,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事实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则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应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应按照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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