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姓名权的盗用和冒用有什么区别
释义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行为人在受侵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
    但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盗用姓名是以他人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不仅假冒他人姓名,还包括故意利用自己的姓名与被侵害人姓名的相同或相近的特点,冒充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次,盗用姓名的结果通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则是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假冒者的目的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牟取个人的非法利益;再次,盗用姓名是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而假冒姓名则是指冒名顶替,盗用姓名只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为人并未直接以受侵害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是以姓名权人的身份直接进行活动,即冒充自己是他人。因此,盗用与假冒他人姓名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换句话说,名称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它的立法理由是:当一个主体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称的使用,究竟为人格之象征,还是表征营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将其作为规范对象的主要区别所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归属于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财产价值。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9: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