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
释义 | 法律分析: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而导致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 2.异议登记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申请异议登记,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 3.申请人与登记人员共同侵权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只要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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