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 |
释义 | 业名称争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 2、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 3、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权利人的; 4、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5、人民法院对争议名称正在审理中或已作出判决的; 6、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 7、申请人再次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8、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4)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 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调查取证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下列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主要内容;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区自然资源局印章后生效。区自然资源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定的处理结论。 7、送达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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