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