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是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另外,《公司法》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都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见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且持公司决议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