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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人才引进落户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 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条件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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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