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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人才落户申请注意事项?
释义
    律师分析:
    一、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二、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单位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单位与其申请落户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
    3.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
    审核不予通过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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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