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车辆报废规定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报废处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拆解厂业务部门填写附件《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3.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4.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5.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6.车主持《变更表、《浙江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二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十三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十五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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