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
释义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了本规定。本规定主要规定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包括范围、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包括范围、本规定适用主体等一共二十二条。 那么哪些材料应当归档呢?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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