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鉴定如何进行申请? |
释义 | 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房屋鉴定,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如何申请房屋鉴定,在哪里可以申请 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房屋鉴定,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房屋鉴定标准为Bu级,是不是可以申请赔偿 房屋B级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主要是看造成房屋被鉴定为B级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也不同。具体如下:(一)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建造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建造方承担;(二)因他人侵权所致。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枣阳市公租房,如何申请,在那里申请,有什么条件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有哪些1、公租房申请条件是:(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二、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有哪些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5、轮候。 请问成都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成都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要满足成都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2、申请人需要提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也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和户口簿;4、申请人还需要提交成都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租房有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可以申请解除租赁合同 能解除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1、恶意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3、租赁物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但非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该内容由 胥家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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