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如果五年内的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六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四年的摩托车;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三个年检周期为三年。 2.超过五年的营运载客汽车;超过十年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十五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三个年检周期为18个月。 3.六年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四年内的摩托车,三个年检周期为六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