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香港居民的条件有: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定居的。 上述情形第2项中“在香港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定居的子女;上述情形第5项中“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香港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定居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