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丢失如何登报 |
释义 | 房产证丢失的登报手续: 1、房屋所有权人带上身份证前往市房管单位,填写丢失声明; 2、接着道房产档案室查询并出示房产权属证明; 3、在报上刊登房产证遗失声明; 4、半年后房管单位公布房产证失效告示; 5、房屋所有权人携带所有材料到市房管局办理丢失登记发证手续。 房产证的补办手续: 1、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交遗失补办书面申请,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或总证复印件; (3)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经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30日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5、十日后领取新证。 综上所述,房产证丢失的登报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带上身份证前往市房管单位,填写丢失声明;接着道房产档案室查询并出示房产权属证明;半年后房管单位公布房产证失效告示;房屋所有权人携带所有材料到市房管局办理丢失登记发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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