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会议多久开一次 |
释义 |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不在,事主任主持,一般每星期或10天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通报宜一阶段各自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是:关于村务公开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三是部署一下阶段的工作,明确分工,分头实施。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 组成人员: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职权 (一)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决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议事法定程序及有效决定 (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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