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物用途变更前,应当向租赁方提供哪些信息?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租赁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并在合同期限内严格遵守。如果出现用途变更的情况,租赁方应当提前告知出租方,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使用。因此,租赁物用途变更前,租赁方应当向出租方提供以下信息: 1. 变更用途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2. 变更后的使用方式和周期; 3. 是否会对租赁物造成影响,以及如何保证租赁物的完好性; 4. 如有需要,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维修或保养; 5. 其他需要告知的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按照约定维修租赁物;租赁人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租赁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妥善使用租赁物,按照约定进行维修,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者抵押租赁物。租赁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租金;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租金。租金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赁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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