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不参加表决的处理方式为:1、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2、股东拒不参加的,经其他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议,对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