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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该怎么投诉医美机构
释义
    医疗纠纷投诉流程是:1、患者向医疗机构内设置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的专(兼)职人员进行投诉;2、主管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展开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归属;3、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美非法行医怎么投诉
    向卫生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投诉即可,可以采用打电话、邮箱等方式投诉。
    消费者可以到工商局举报该店,如果该美容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而且确实存在非法行医或者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一般会做吊销执照及罚款处理,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医美机构超范围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超范围执业是医美行业乱象的表现形式之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以及第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比如,某医疗美容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上仅有美容外科,但却实际从事包括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的相关项目。究其原因,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都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因为减少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成本支出而无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故铤而走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美机构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严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动建议: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之前,应当仔细审查许可资质准许的经营范围和执业范围,对于超过范围的服务内容,拒绝订立合同、拒绝接受服务。
    关于医美做失败了怎么投诉是怎样规定的
    医患投诉处理流程是:1、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患者投诉后,应当了解具体情况,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2、属于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处理纠纷的合法途径和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等事项。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人力成本、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医美机构转让或出租后,保持其主体不变,但己方不再参与、承担该医美机构的日常管理、成本支出等,也不参与收入分成,仅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而受让方或承租方为本医美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况即为典型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允许其转让、出借,则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如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行动建议: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众多,其中一定数量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该内容由 刘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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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6: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