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法完成辞职申请,该怎么办? |
释义 | 急辞工不给辞的解决方法取决于辞职原因和法律规定。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若不辞而别,需承担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不合法,可立即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急辞工劳动法不扣工资,但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赔偿。对于扣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 法律分析 急辞工不给辞的解决方法取决于辞职的原因,法律规定,如果是正式同员工的话,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的话,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不辞而别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急辞工不给辞怎么办 急辞工不给辞的解决方法取决于员工辞职的原因,具体如下: 1.如果是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之内应该提前三天,急辞工不批的,只能等三十天,三十天后不用单位批准,可自动离职,若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2.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用人单位还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急辞工劳动法扣几天工资 急辞工劳动法不扣工资,会按照劳动者在本月的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应该发的工资。但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的损失赔偿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扣工资怎么投诉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急辞工不给辞的解决方法取决于辞职的原因和法律规定。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通知。若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不合法,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报酬或社保费等,可立即离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急辞工劳动法不扣工资,但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损失赔偿。若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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