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保险新政策是怎么的 |
释义 | 第一条就是保险费率产生了变化,简单的说,就是第一次新车保险缴纳的金额,如果是4000元,那么经过了第一次理赔之后,第二次的需要缴纳保险金额就会逐渐的变大,而到了第五次的时候,直接翻倍也就是达到 8000,而达到8000也作封顶处理,也就是不再往上加。所以如果只是几百块钱就能解决的小问题的话,尽量还是不要让保险来理赔,不然就可能会让自己的保险费越交越高。第二条就是保险理赔范围变大了。在此之前的很多保险公司,他们对于各种各样的天灾都是没有理赔项目的,比如说刮台风下暴雨,冰雹等等的自然灾害,他们没有理赔的项目。但是经过了这一次理赔范围的调整之后,这些都可以在里面找到,所以这一次的调整可能对大家更加有利的,就是理赔范围变大了。第三条就是代位求偿。简单来说,就是当自己成为受损一方的时候,如果对方的投保额度不够赔偿,那么我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来先行赔付,之后具体的追偿由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这就没有必要来麻烦自己为这件事情奔跑忙碌了。第四条就是保险费用和车辆的价格并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同一价位的汽车,他们在买保险的时候,并不一定就会有相同的保险费,这和传统的保险费计算方式是有差别的。第五条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也就是交了比较高的保险费,但是得到的赔偿却很低,这种情况已经不再产生。由于现在对于汽车保险做得非常全面,每一个环节都得到了完善,所以就不会出现高保低赔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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