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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劳动关系的特点与缺点
释义
    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相关规则。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活动,始终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争执和矛盾也一直伴随着人类。但是只有人类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自由,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才真正产生。为了稳定劳资关系和社会关系,国家便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缓和劳资双方的紧张关系,处理劳动争议。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具有本质不同。它不再具有对抗性和阶级斗争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完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的,不会再像资本主义劳动争议那样表现出劳资双方十分尖锐的矛盾冲突。”但是在当前社会主义中国,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些劳动争议不具有调和性是不争的事实。如何给予劳资关系中受害者(主要是雇员)以救济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资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可以把中国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分为三类: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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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