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如下: 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3、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