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职责? |
释义 | 其一,无限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其二,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能开展利益冲突交易,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其三,善管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其一,经营管理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其二,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承受的风险要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而且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投入的时间、精力、心血,都是数倍于有限合伙人的,因此,以高于出资比例分取回报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体现。 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其一,经营管理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其二,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承受的风险要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而且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投入的时间、精力、心血,都是数倍于有限合伙人的,因此,以高于出资比例分取回报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体现。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如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2、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3、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6、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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