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在哪里 |
释义 | 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管理,普通合伙人负责公司的管理,不可能既是普通又是有限的。 非此即彼,属于黑白分明的,二者选一。 如果公司希望合伙按照公司的意志进行,可以在当初的协议中约定详细,达到目的。 公司的法人如果作为公司的代表在合伙中,那么公司是有限合伙的身份,法人在合伙中就是有限合伙的身份,不可能不一致。 在实际中,如果合伙运营的状况很好,不发生纠纷,普通合伙人同意在作出决定时候考虑有限合伙人的意见也是可以的。同时有限合伙人也可以规定比较合适的推出机制,如果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决议有限合伙人非常不满意,一个好的退出机制。这样可以牵制普通合伙人虽然有管理决策的权利,但是不能不考虑有限合伙人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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