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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宅公共区域法律规定
释义
    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邻居占用公共区域应该怎么处理
    邻居占用公共区域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处理。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强占公共楼道就是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具体怎么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1、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2、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3、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敦促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4、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
    5、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
    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
    各居民小区室外空间的管理是由小区所在的居委会承担,对于个别住户侵占室外绿地、室外空间的问题,可以向居委会反映,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去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2、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未予阻止,物业企业即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不同解决方法
    (一)、“相邻权”被侵害
    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二)、物业处理方式
    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的违规行为采取批评、规劝、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报主管部门等措施。
    如果影响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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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