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颅内占位疾病被认为是“既往病史”而被拒赔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和证据,否则违反了消费者的权利。颅内占位疾病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内部疾病,而非既往病史。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做法并不合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医疗事故赔偿事宜。 4.《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节。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服务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颅内占位疾病的理由不充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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