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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公积金可以在保定贷款买房?
释义
    北京可以用公积金异地买房。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去年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北京作为一个人口流动性极大的城市,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劳动者,他们但当中只有极少数能在北京置业,绝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在北京工作攒钱,然后到异地置业。那么在北京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如果可以,那么需要什么手续?接下来小编回答一下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公积?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北京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手?
    1、申请人须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北京异地买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指的是在老家(户籍地)买房可以申请北京公积金贷款,但如果不是在户籍地购买房屋的话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三、办理北京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需要什么资?
    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非京籍夫妻双方均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根据买房的不同情形还需要的其他材料
    1、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商品房期房贷款材料
    2、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商品房现房贷款材料
    3、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二手房贷款贷款材料
    4、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材料
    5、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材料
    6、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房改房贷款材料
    7、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危改房贷款材料
    8、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组合贷款材料
    四、相关政策: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2、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北京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答案是肯定的,通过了解,申请人必须是非京籍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6个月或以上,在户籍所在地已有房产无房贷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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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