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员工入职以后,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而在试用期间,不为员工办理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不过,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企业出于成本的考量,会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并被转正之后,再为员工办理社保,甚至于根本不为员工办理社保。 而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非常清楚这些问题的存在的,只不过,因为他们怕恶化当地的投资环境,故而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暧昧态度。 再者,年休假,必须工作一年以后才能享受。这意味着并不一定要在本企业干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至于春节放假9天,有两天拿年假来抵,这是不合理的。既然是公司放假,那么应该给员工发放工资,而且不得低于标准工资的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