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如何才算成立 |
释义 | 合法的收养关系按照如下方法成立: 1、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收养相关事项; 2、收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书面收养协议等材料,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核准登记。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综上所述,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双方可以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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