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不能要求其赡养。 虽然民法典规定,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因为离婚而解除,但是可以被收养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收养关系的建立而解除。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都没有了,自然而然,也不用赡养亲生父母。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