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父母能被收养。法律规定在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或者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时,有父母的还是是可以被收养的。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 4、年满30岁; 5、收养女童的男性必须与女童年龄差距在40周岁以上。 申办收养公证,应由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 2、各方当事人同意收养或送养的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该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关于收养人身体检_证明,以及不育或绝育的证明等。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