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1、当事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 2、如果当事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结婚证明,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结婚证明,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委托人写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写清楚具体委托事项,若受托人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可以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 3、如果是在外地结婚想迁移回来的人,当事人需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原始登记档案,然后原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提供查询证明。 4、证明本人无配偶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书。 5、港澳台的居民开具结婚证明,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原件和有效通行证,以及居住地公证本人无配偶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书。 6、办理结婚证明的华侨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国的大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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