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划分为四种样态。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1.口头形式。凡是以口头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口头形式,如双方当事人通过当面协商或者电话洽谈而订立的口头合同。2.书面形式。凡是以文字表达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书面遗嘱等。书面形式又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太严格,除具有正式文本的合同书之外,任何记载于书面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2)特殊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视听资料形式容易被他人伪造、篡改,所以,对于采用视听资料形式的法律行为,法律一般要求其应有见证人在场见证。4.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极为特殊的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作为的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推定行为”,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2)不作为的默示形式。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沉默”,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通常只能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